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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及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次数:384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以下是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及政策的温馨提示,以供参考。

需知一:汇算清缴主体

凡在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含查账征收企业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实行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总机构是汇算清缴主体,分支机构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需知二: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受疫情影响,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是否会延长,关注******税务总局是否有后续政策出台)。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知三:申报方式

一是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推荐******此方式)。

二是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不推荐使用此方式)。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防控疫情期间建议预约办理。

需知四:年度申报表选择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区别选择适用的申报表:

1.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版)及相关附表。

2. 核定(定率)征收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及相关附表。

3. 分支机构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免填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直接填写。

需知五:年度申报表变化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注意: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需知六:汇算清缴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企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留存相关资料,无需审批和备案。

    2019税收优惠新政: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4、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三是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5、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7、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文中所列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1、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12、农村饮水******工程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山西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1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山西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6000元上浮30%)。

    16、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17、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特别提示:

    防控疫情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1、支持物资供应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即可享受)  

     2、鼓励公益捐赠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享受)

    3、支持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享受)


来源:太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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